山西省政府对外招商政策

2015年11月02日 00:00:00tz52浏览量:599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我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股权式合营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其企业债务和分享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在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合营者所占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作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我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全权债务的清算方法,均在合作合同中规定。 外商独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风险、利润全由独资企业承担、享受。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租赁 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融资租赁,即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保留设备所有权,用户拥有使用权。在租赁期内,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公司对设备的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全部以租金的形式向用户收取。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户按租约交租金,租用期满退还设备。综合性租赁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 补偿贸易 由国外客户提供信贷,向中国企业内销技术、设备或进口原材料,外商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资,而不用现汇支付。其偿还方式可以是直接补偿,也可以是间接补偿。即用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期偿还设备贷款和利息。 加工装配 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即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经中方加工装配成产品交还外商返销,由中方收取工缴费。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价,作了价的,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转让。它是指私营机 构参与国家项目,政府机构与私营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关系”,以此在互惠互利、商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上分配与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有关的资源、风险和利益。首先,政府决定同意依BOT方式发展某个基础设施项目,并邀请一些私营企业投标,某财团中标后,获得了特许权,筹措资金,设计并建设该项目,在特许权规定的年限内运营该项目,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获取收益。最后,在特许权期满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土地使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投资于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的,通过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转让时发生增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进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按照市、县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用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 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 工业用地为50年; 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为40年; 住宅用地为70年;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 其他用地为50年。 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五、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由该企业负责近期缴纳。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中方按期缴纳,未作为中方出资的,由合资、合作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一、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所得税5年。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以及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农林牧副开发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三、外商在省会太原市市区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得税: 1.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四、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来晋投资,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实行所得税返还,使外商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5%。 1.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目前开立外汇帐户的情况,并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来源区分已开立的帐户,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认可并核定了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购买外汇的手续与中资企业相同,享受国民待遇,即购汇时只要向银行出示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商业文件即可购汇。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外汇调济中心办理外汇买卖,与现行做法一样,但购汇时不再需要经过外管局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购汇汇出,企业的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可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3.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以下本外币贷款: 中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 进出口买方信贷; 临时贷款;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在70%以上,且外汇可自求平衡的可给予授信额度贷款; 对经济效益和资信均好的,可实行限额贷款。 4.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所需中长期大额贷款,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省内银行、银团贷款或筹措国际银团贷款。 一、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开户银行设立的工资总额专户中提取现金,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并应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需要跨地区和从农村收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联系办理。职工招聘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签证。招聘在职职工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当地统计、劳动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其它鼓励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运输,由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运输计划,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纳入全省的对外经济贸易运输计划,给予保证。内销产品的运输纳入全省的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企业可购置专列和建立汽车运输队运输本企业产品。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需进入公用网的,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需安装用户交换设备的,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继线;需租用长途通讯专线的,优先提供。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所需物资,市场不能满足的,由各地物资部门协助组织,保证供应,重要项目可通过省基建物资公司组织供应。 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于: 1、山西省急需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如煤矿改造、电力、地方铁路、公路、煤炭深加工、冶金、铝工业、机电、建材、化工等; 2、技术先进型项目,即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能够改进产品性能,使现有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生产填补山西空白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3、出口创汇型项目,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4、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建材等支柱产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5、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农业新技术、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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