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5年12月22日 00:00:00tz47浏览量:999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转型跨越发展步伐,鼓励和吸引煤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其它投资者在蒲县投资兴办非煤项目,鼓励退出原煤生产领域的煤矿企业家把资金留在蒲县二次创业,吸引县域外的人才、资金、技术和项目到蒲县干事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煤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领导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可依法在本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鼓励扶持的重点项目:

1、煤化工、煤焦化产业。主要依托我县焦煤资源,发展甲醇及衍生物、烯烃、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项目;

2、加工制造业。重点发展精密煤机部件、铁路装备部件、汽车零部件、重型机械配件等项目;

3、材料工业。主要开发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等项目;

4、新能源产业。主要是风力、低热值煤、生物质能发电等;

5、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围绕我县核桃、马铃薯、设施农业、养殖等优势产业,重点发展食品加工以及核桃、马铃薯、大棚蔬菜、规模健康养殖等农畜产品加工项

6、旅游业。依托我县东岳庙(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五鹿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梅洞山(天然林保护区)以及农家乐旅游等人文和自然优势,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开发旅游景区;

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8、基础设施。主要是路网、水网、电网、旧城改造开发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第二章财政扶持

第五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60%返回。

第六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返回。

第七条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 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30%返回。

第八条 新办旅游业、商业和服务业的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两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返回。

第九条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旧城改造等基础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返回。

第十条 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环保项目、涉农、公益服务项目的,可以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最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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