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投资优惠政策

2015年10月09日 00:00:00tz68浏览量:463次

一、来我县开办煤炭、焦化和其它企业以及兴建基础设施的项目用地,通过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入股,参与企业分红。

三、一次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基准地阶的基础上优惠60%(剔除征地拆迁补偿开发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可实行租赁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缴纳标准每年每平米1---3元。

四、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第六年起五年内按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减半缴纳。

五、来本县开办企业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企业免征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煤炭、焦化、交通及其它重要生产性项目、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务5-10年。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免征所得税5年,产品出口企业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从事粮食、饲料、肉类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免征所得税3--5年。

七、外资企业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本县开办其它企业,其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八、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每创汇一美元,企业可连续3年每年提取一元人民币的开发费,计入成本,70%用于发展生产,30%用于鼓励研制、生产、推销的有关人员。

九、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5--1%提取厂长(经理)活动基金。计入成本,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和业务往来等费用的支付。

十、外资外地企业将根据项目和投资的不同情况、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予以免收、缓收或减收10--30%。

十一、外资独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免征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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