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6年12月26日 00:00:00tz83浏览量:891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为不断塑造山西美好形象、逐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经过1-2年努力,我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 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由目前的19%下降1.5个百分点,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进一步降低。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并贯彻落实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普惠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出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建议。加强协调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调研我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实施情况,并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 (六)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与全国各银行机构总行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加强与省内外保险公司、资产公司、基金公司的沟通,大力推介山西重点项目,扩大股权类、债权类和资管类资金在我省的投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 (八)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发挥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票据、中期票据、永续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低成本资金。发挥晋商信用增进投资有限公司作用,提供多样化信用增进及风险互换交易。(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山西证监局)  (九)加强行业监管,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督促银行业依法依规收费,科学合理定价,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收费标准,加大收费减免力度,坚决取消无实质服务内容的不合理收费。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 和;过桥 环节,规范经营服务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扩大股票市场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上市和在;新三板 挂牌融资。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推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股权、资产、产品结构,提升竞争力,助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股权融资发展,丰富直接融资手段。(责任单位:山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动设立民营银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县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在贫困县设立村镇银行。大力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提出我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按照;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照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对发现实施地区封锁的行为要及时提出执法建议。加强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的监管,协调好竞争机制与行业管制的关系,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严肃查处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案件,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山西能监办) (十三)深化;放管服 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同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依托山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动相关部门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逐步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开工前的报建事项,纳入到平台办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 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山西能监办) (十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上网公示。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各领域黑名单制度,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山西银监局) (十五)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山西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设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建成;单一窗口 (一期)并上线运行,推进口岸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认、执法互助,促进贸易便利化。按照《山西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清理、精简、规范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活动。(责任单位: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十六)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研究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水、电、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的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同期内,再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5%降至1%,进一步降低缴费单位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负担。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各市要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含12%)。从2016年起两年内,各市可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若低于5%或低于原城市制定的最低缴存比例的,由各市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各市要细化政策,明确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并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十九)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结合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实际,准确把握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与频率,坚持稳慎原则,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平稳适度,对企业人工成本不产生负面影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有序放开公益性以外的发电、售电价格,放开省内管输企业大用户直供销售价格(直供燃气热电企业除外)。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地区,各市可择机放开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能监办) (二十一)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输配电价改革,降低电网企业的输配电费用;建立优先发电权和优先购电权制度,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完善电力交易规则,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范围;以大型园区为试点,用市场化方式建设以增量配电网为主的园区型区域电网,实现对区域电网内用户的低价、便捷、可靠供电;深化煤电联营,对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逐步探索将煤矿和洗煤厂的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探索对煤电联营企业与高载能企业组成同一投资主体,高载能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发电机组满足自用负荷后,余量电量参与市场竞争。落实企业调整计费方式和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政策措施,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山西能监办) (二十二)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推进重点物流企业参与专业领域物流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定和标准化试点工作,强化物流实施标准。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企业改造业务流程,分离外包物流业务,释放物流需求。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向上下游延伸服务,推进与其他产业互动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立共同配送网络,提高 ;最后一公里 服务能力,提升物流效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干线运输和城市共同配送等运输模式。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加快推进无车承运人业务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太原铁路局、省公安厅) (二十四)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 等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二十五)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民航、铁路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清理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民航、铁路部门对企业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二十六)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增加权益类融资,加大永续债券等可纳入权益类资产的发行力度。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积极探索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按照国家要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二十七)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八)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清理规范保证金有关工作要求,按时完成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清退工作,进一步完善保证金监管工作有关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 (二十九)加快重大债务风险处置,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重点企业负债结构优化重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处置效率。在省属七大煤炭企业加快推广中长期专项贷款。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加强协作,有效化解债务风险。协助解决驻晋金融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按季通报各市不良贷款情况,督促各市政府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处置力度,维护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三十)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开展;两化 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在推进国家级贯标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省级;两化 融合贯标试点,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和创新发展。积极推进智能制造,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努力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大力发展智慧流通,引导精准营销。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三十一)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大力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降低企业成本的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通过典型引领和示范推广,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内部挖潜、降本增效,创新生产经营模式,提升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大力推进落实全省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鼓励企业增加有效供给,引导企业推进对标管理、精细化管理、成本管控和资金管理,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十、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二)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三)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十四)发挥;互联网+ 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 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 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过;互联网+ 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三十五)利用两个市场。结合实施;一带一路 战略,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 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六)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七)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三十八)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三十九)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城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四十)分行业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并切实落实煤炭、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四个专业办公室,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跟踪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等工作。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各专业办公室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推进各自领域降成本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责任单位: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本行政区、本领域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具体政策措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十三)加强督促检查。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并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畅通企业意见和诉求反馈渠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适时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十四)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领导小组将在2017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相应政策。从2017年起,每年6月20日前各级、各部门向领导小组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