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和改为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016年09月20日 00:00:00tz47浏览量:336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按照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我县需相应承接行政权力项目3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8项;改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219项。 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对于取消的事项逐项落实并制定后续监管办法;对于承接的事项及时制定“两单两图”,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强与上级工作部门的联系,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承接方案报至县审改办(县委318室)。 以往公布的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联 系 人:焦玉杰、解晓楠 联系电话:0359-5522528 附件:1、承接晋政发〔2015〕11号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2、承接晋政发〔2015〕11号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3、承接晋政发〔2015〕11号改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承接晋政发〔2015〕11号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共1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承接单位

备注

1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3号)《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2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2014]371号)附件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3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2014]371号)附件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4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字[2014]371号)附件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5

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6

分布式发电机组并网批复(含自备并网)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7

集体合同审查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县人社局

8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省国土厅

县国土局

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晋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住建局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晋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住建局

11

物业服务企业入晋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住建局

12

一级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运字[2005]3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需要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和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前置条件

13

收费公路收费许可证审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晋交财发[2014]12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4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

《文化部关于印发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文市发〔2009〕35号)

省文化厅

县文化局

15

监理单位资质备案及中标备案

省煤炭厅

县经信局

16

涉煤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资质备案

省煤炭厅

县经信局

17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检验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

省煤炭厅

县经信局

18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检验机构监管

省煤炭厅

县经信局

附件2

承接晋政发〔2015〕11号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共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原实施单位

承接单位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改革意见

备注

1

其他权力

省工商局

县市场监管局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下放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其他权力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煤矿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和煤矿施工项目(中标)备案

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 、省监狱管理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权限行使

3

其他权力

省经信委

县经信局

回采率管理及特殊和稀缺煤类储量管理

委托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由省煤炭厅负责

附件3

承接晋政发〔2015〕11号改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

(共21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备注

1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涉及废水在线自动监控的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19号)

省环保厅

县环保局

2

对未进行废水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情况登记或登记情况不属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19号)

省环保厅

县环保局

3

对在线自动监控发现超标超量废水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19号)

省环保厅

县环保局

4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认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按公布班次行驶、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以及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2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3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4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以及对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5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6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7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以及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8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9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未按月结算票款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0

对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货运车辆(含危货)、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货运车辆(含危货)的;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货运车辆(含危货)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1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2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3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工作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5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6

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7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29

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以及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1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2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3

对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4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5

对货物源头单位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量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未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未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不接受货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6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7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8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39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0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1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2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3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4

对船舶或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5

对船舶 、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6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产保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7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未持有检验证书、检验证书过期失效、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8

对涂改浮动设施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检验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49

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0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1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2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3

对在船舶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4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5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6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7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8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标明船名 、船籍港、载重线、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59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0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1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2

对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3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4

对船舶 、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5

对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6

对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7

对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8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69

对发生污染后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0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1

对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或标志的处罚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2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3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4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5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6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7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8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79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0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1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3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4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5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6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7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8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89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0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自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1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2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54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3

对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4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5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6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7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8

对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99

对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1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2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3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4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5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6

对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交通部令第2号)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7

组织拆除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8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09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交通运输厅

县交通局

110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省农业厅

县农委

111

对违规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省农业厅

县农委

112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省农业厅

县农委

113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省农业厅

县畜牧中心

114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省农业厅

县畜牧中心

115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省农业厅

县畜牧中心

116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省农业厅

县畜牧中心

117

对使用违规饲料原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省农业厅

县畜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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