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2016年07月21日 00:00:00tz19浏览量:151次

朔政发〔201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保持改革前市、县(区)收入分享格局基本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注重各级共同发展。对中央下放市、县的原增值税25%部分,纳入各级共享范围,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培育财源的积极性。

调整增量。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中央、省与市级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营改增全面试点后,中煤平朔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能神头第二发电厂、山西大唐国际神头发电有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大秦铁路朔州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等,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共享,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市级分享35%。

原来由市级地税部门征收、税收在省、市之间分享的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改征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共享,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市级分享35%。

原来由市级国税部门征收、税收在中央、省、市之间分享的企业增值税,继续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共享,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市级分享35%。

中央、省、市、县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除上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营业税外,其他企业缴纳的增值 税和补缴营业税收入纳入中央、省、市、县共享范围。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市级分享7%,县级分享28%。

原属朔州经济开发区税源的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补缴营业税,纳入中央、省、开发区共享范围。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5%,开发区分享35%。

核定体制返还基数。以2014年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中央下划收入和县上划收入。对县上划收入超过中央下划收入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补给县;低于的部分,由县定额上解市财政,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继续维持部分企业税收在市与经济开发区、朔城区、平鲁区之间的分享管理模式。营改增实施后,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公司各项税收,继续由市级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在中央、省、市之间分享,缴入市级库部分,年终按照市、经济开发区、朔城区4:3:3结算分享;

中电神头发电有限公司税收,继续由市级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在中央、省、市之间分享,缴入市级库部分,年终按照基数内市与朔城区分享,超基数部分,市与平鲁区4:6结算分享;

中电神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税收,由市级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在中央、省、市之间分享,缴入市级库部分,年终市与平鲁区4:6结算分享;

平朔矸石电厂税收,由市级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在中央、省、市之间分享,缴入市级库部分,年终市与平鲁区5:5结算分享;

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由市级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在中央、省、市之间分享,缴入市级库部分,年终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第39期执行,在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三县区间结算分享;

晋能能源公司、朔州能源发展公司、神华朔西办事处、晋能硅铝合金公司税收,由朔城区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在中央、省、市、区之间分享,缴入朔城区区级库部分,年终市与朔城区1:9结算分享;

平朔东露天煤矿因不是独立纳税主体,其税收征管及分享办法,继续按照朔政发

〔2010〕3号文件实施。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情况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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