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运城市人民政府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6年07月14日 00:00:00tz10浏览量:265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推进转型发展,运城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现予以转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对接,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地,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对政策措施贯彻情况进行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河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6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28号)精神,完善我市承接加工贸易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到东部沿海招商引资,更好地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用足用好国家和省促进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对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设立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加工贸易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鼓励金融机构为我市承接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的机制,凡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通过;飞地经济 模式引入的园区,投产之后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转入地政府可与转出地政府、转出园区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还,最高不超过5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入住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并在迁入后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大力发展标准化厂房建设,对在产业聚集区建造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县(市、区)、开发区可以用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发布我市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对我市承接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三年内除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市、县级部分全部免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对我市承接加工贸易项目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用地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不足的,积极向上争取,支持列入省单独选址计划。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发挥优势,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园区参与全电量电力直接交易。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二)加工贸易企业货车享受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优化铁路、民航货运方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运城民航机场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市、县政府要帮助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招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可统筹有关单位培训经费,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进行免费培训。支持我市在去产能过程中的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优先享受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为加工贸易企业管理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供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市公安局

(十六)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设,落实关检合作;三个一 和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简化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运城海关、运城检验检疫局、运城民航机场管理局

(十七)鼓励市、县政府优先采购我市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按照重点突出、有序竞争、鼓励创新的原则,选准我市重点承接的加工贸易产业和其它特色产业链。把运输装备制造、铝镁深加工、现代医药、陶瓷制品、化工、农副产品加工、新材料、新能源和文化旅游等产业作为承接的主攻方向。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优先支持产业集群式转移,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产业集群,要针对目标区域、目标企业,主动上门招商,确保加工贸易产业集群招商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优先鼓励承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新型化工、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项目,此类项目可择优入驻产业相近的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统一提供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帮助企业统一办理项目所需的各项手续,实行;一站式 便捷服务。鼓励承接具有我市资源优势的铝镁加工、陶瓷制品产业、化工产业项目,以及生产基础较好的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此类项目可优先保证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给,为项目正常生产运行提供保障。严格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禁止承接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和落后产能过剩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二十一)切实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向这些区域集聚和发展。同时,鼓励保理、物流等配套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运城海关

二、出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我市转移的配套措施

(二十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要实行;主体负责制 。即市政府负责承接工作的总体统筹、制定政策和平台搭建等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负责市及市以上层面手续协调办理、转出地与承接地综合协调对接及督查考核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具体负责政策落实、环境创优、洽谈对接、项目落地和领导包联服务等工作,全面完成承接任务。县(市、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零距离服务、零距离跟踪、零距离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并建立24小时直通车制度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开辟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绿色通道 ,对加工贸易企业,各有关单位要高效服务,马上就办,落实;3个24小时 工作制度,确保承接的项目遇到困难时,能够在24小时内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24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24小时内答复投资者,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

(二十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 ,依法查处各种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服务发展方式,在市场准入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环评审批时限缩短三分之一。积极帮扶企业做好商品运输,对需要在我市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需要配发《道路运输证》IC卡的,优先快速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运城公路分局

(二十五)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 (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推进;单一窗口建设 。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推行无纸化报检和产地证签证无纸化,实现无纸化通关单全覆盖。大力支持运城航空口岸开放,做好监管服务。积极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和对接谈判。建立加工贸易转移企业一对一服务机制,研究制定适合企业需求的个性化通关模式和作业流程。继续推行山西省内;通报、通检、通放 ,加强与沿海延边省份、中部五省通关大协作,推进实施检验检疫一体化。积极推行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建立和完善以风险管理和诚信管理为核心的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对出口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免收所有产地证签证费。对运城市所有企业进行自由贸易区产地证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引导、支持运城市更多企业充分利用优惠原产地政策,用好产地签证,享受国外关税优惠。关检部门在服务水平、工作效率、通关速度等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保持或优于东部地区水准,使引进的企业留得住、发展好。

责任单位:运城海关、运城检验检疫局

(二十六)积极与各金融机构对接联系,鼓励金融机构为我市承接加工贸易转移提供金融支持。一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制定支持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建设的信贷政策措施,加大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的信贷支持。二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符合承接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的金融产品,满足转移项目的个性化需求;三是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承接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提供担保;四是创新融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新三板 挂牌和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五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加强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推动项目与资金实现有效对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七)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单位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9%,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

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按8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退休(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险缴费标准为:单位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纳为工资总额的0.5%。

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从2015年10月1日起运城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为一至八个类别执行,具体缴费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八)落实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培训和吸纳去产能过程中转岗到加工贸易企业的就业补贴。

1.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培训。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组织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根据企业培训合格人数,先按70%给予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再给予培训补贴的30%。

承接加工贸易属小微企业的,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两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吸纳去产能过程中转岗到加工贸易企业的就业补贴。加工贸易企业属小微企业且新吸纳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加工贸易企业属小微企业且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加工贸易企业安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每人每月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3.根据企业需求,对转移过来的加工贸易企业,由全市各级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专项招聘会,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九)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平台建设。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运城市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2016年行动计划》,推进运城经济开发区与空港经济开发区融合发展,积极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着力打造产城融合试点和承接产业转移重要平台。加快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物流集散地、绛县经济开发区汽车零部件高端制造及加工基地建设,提升开放型经济承载能力。加快盐湖工业园建设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推动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开发区。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向开发区聚集和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对落户开发区的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项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规划、土地、施工等手续实行一次审批。用地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投产后三年内给予土地出让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企业发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搬迁费全额负担。投资5亿元以上符合产业集群项目搬迁费负担50%。厂房租金在投产前全额负担。投产之后,转出地与转入地按照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予以返还。加工贸易转移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采取适当形式奖励返还。将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扶持加工贸易转移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察考核,务求承接产业转移取得实效

(三十一)市政府成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领导组和工作机构,由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统筹协调全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研究解决承接过程和项目落地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二)加强督查考核,将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纳入全市年度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任务和开发区年度考核目标,加大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在年度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考核实行加减分制,对市直各有关单位实行加分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市政府月度经济运行调度会进行通报。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激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开发区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兑现。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考核办、市商务局

(三十三)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确定的重点承接产业链引进的非加工贸易项目,比照上述政策措施执行。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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