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新兴产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2016年01月12日 00:00:00tz33浏览量:648次

为加快新兴产业发展,规范新兴产业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项目

按照“政府引导、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属地范围内鼓励发展的工业转型项目和县(市、区)、开发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集聚区)建设。主要包括:

(一)《太原工业振兴行动方案》中提出的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绿色食品等七大工业新兴产业项目;

(二)国家、省、市“十二五”规划重点发展的工业新兴产业项目;

(三)对全市工业振兴起龙头带动作用、市场潜力大的省市重点工业项目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工业项目;

(四)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县(市、区)、开发(园)区建设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集聚区)项目。

二、使用范围

(一)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指用于项目立项、环评、能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和各种报告编制的相关费用。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已全面开工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5-10亿元(含5亿元)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10-50亿元(含10亿元)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50-100亿元(含50亿元)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100-200亿元(含100亿元)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200亿元(含)以上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二)投资补助

1、对重大和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新兴产业项目,按项目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总投资1亿元以下、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3、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对全市工业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优秀新兴产业项目,按国家和省扶持资金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4、经国家、省和市级认定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集聚区)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以奖代补

1、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总投资500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70%)的优秀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和10亿元(含)以上的优秀新兴产业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项目,创新研发项目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企业,涉及我市七大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重大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其超额部分30%、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研发投入分别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的优秀技术创新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来我市落户企业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其超额部分20%、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5、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6、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为工业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标准认证、节能环保、专业配送、物流系统等专业服务,且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按服务项目收益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四)贷款贴息

对项目建设有银行贷款(含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项目铺底流动资金贷款),且资金已到位的新兴产业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按项目贷款规模实际发生利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表彰奖励

对完成工业振兴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列入监控且当年完成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为工业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六)工作经费

用于工业振兴领导组和市直工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洽谈、招商引资、产业调研和制定发展规划等开支。

三、申请条件

(一)申报资格

1.凡在本行政区域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及县(市、区)、开发(园)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集聚区),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2.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为《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库》在库项目。

(二)申请前期费用补助项目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备案文件;

4.项目前期费用凭证。

(三)申请投资补助项目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购置设备合同及当年新购设备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4.项目竣工报告(适用于投资补助中第二类扶持项目);

5.项目专项财务报告;

6.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关键性、具有引领示范作用项目认定文件。

申请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集聚区)建设投资补助的县(市、区)、开发(园)区提供国家(省、市)工(经)信部门对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集聚区)的认定或批复文件。

(四)申请以奖代补项目须提供的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主要证明材料;

5.项目竣工报告;

6.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7.R&D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9.企业高级职称人员名单;

10.企业研发总部有效资质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等;

11.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文本及复印件;

12.工(经)信部门“两化融合”认定或批复文件;

13.服务业企业主营收入构成相关证明材料;

14.服务项目收费相关证明资料。

(五)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进账单和付息凭证。

(六)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的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适用新建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等。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属地县(市、区)、开发(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中央、省、市企业也可直接申报。

(二)项目预选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备选项目。

(三)编制申请报告书 备选项目由项目企业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四)专家评审 入选项目由市工业振兴指挥部资源保障与节能组牵头组织专家评审。

(五)下达计划 通过专家评审项目,由资源保障与节能组汇总后提交市工业振兴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后,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签订责任书 项目企业与市经信委签订《太原市新兴产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后,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使用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和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挪作它用;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项目的责任制落实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企业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产达效,并按项目调度要求,按季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经信委。

(三)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核定,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后影响评价。达不到资金申请报告中预期目标的项目,收回专项资金。因市场或技术等原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撤消或调整原项目资金计划。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施行追踪问效,定期向市工业振兴指挥部报告。

(五)申报单位要严格按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如实申报。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回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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