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鼓励引进人才的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22日 00:00:00tz50浏览量:225次

滨河办事处,各办、局、中心:

《关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鼓励引进人才的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关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鼓励引进

人才的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临汾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国内外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运营中心、技术支撑中心、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在我区设立专业电子商务企业,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剥离成立专业电子商务公司。

二、经认定为电子商务企业且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的,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的不同,开发区可免费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场所两年。如果两年内线上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纳税达到300万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第三至五年减半收取房屋租金。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甘亭工业园建设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四、电子商务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所得税享受“四扶持两减半”的扶持政策,即前四年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开发区作为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五年至第六年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五、对于技术领先、模式领先、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可由开发区提供助保贷或担保贷款支持。

六、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发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结算型),经营期满一年的,给予企业缴纳税款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者根据其综合贡献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路演、宣传等市场拓展活动的,事先向管委会申报并批准的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八、电子商务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对传统商贸企业建立运营型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建设具有本地产业优势的行业平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后,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电子商务企业在享受“四扶持两减半”结束后,可继续享受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奖励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改造升级、扩大企业影响力。

十一、凡入驻开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或相关专业领域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且签订劳动服务合同在三年及其以上的,或者引进相关专业领域中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且签订劳动服务合同在五年及其以上的,分别可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鼓励性补贴,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用人单位按照4:6的比例分担配套;对以上引进人才,开发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个家庭8000元的住房补贴;同时,上述引进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奖励所引进的人才。

十二、对于进行电子商务领域成果转化的创业人才,在开发区取得转化成果后,依据该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前景,开发区财政可给予创业资金扶持,扶持额度为10万元至30万元。

十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电子商务企业检查。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临汾开发区的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

十五、每年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业绩进行评估,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十六、本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