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调动全县上下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服务,创优环境,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入驻我县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县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二、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留成的税收由县政府按比例给予企业奖励:1亿到5亿元的项目,奖励15%;5亿元到10亿元的项目,奖励2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0%。
三、外来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
四、引进全国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在3亿元以上者,奖励3万元,引进名优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者,奖励2万元,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含煤炭生产和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项目),旅游、农业产业化和商贸流通建设项目,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者,奖励1万元。
五、对其它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
六、对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有特殊贡献的党政一把手给予五千至一万元奖励。
七、加快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对入园的高科技、环保,中国或世界500强企业,县政府在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资金倾斜和政策支持。
八、对上项目引资金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来源:山西招商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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