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招商引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2015年12月22日 00:00:00tz84浏览量:570次

为了全面实施开放兴县战略,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措施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到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当地全额纳税,一次性投资人民币: 工业企业在2000万元及以上者,农业及其产业化企业在600万元及以上者。其他产业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县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从开工年度起前四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五年到第七年,减半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县财政分享部分,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再投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三条执行。其中,用企业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按照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第五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医药产业,自开工年度起,四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县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五年到第七年减半扶持。

第六条 我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资金3年内在本县投资新建以上规模项目,参照外来独资企业执行。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第七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上述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上新项目,由同级财政负责监督。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八条 外来投资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财政投资补助。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兴办一、二、三产业除补偿农民和农村集体的费用外,其余可以免缴。

第十条 投资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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