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015年12月22日 00:00:00tz15浏览量:307次

为了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凡进驻我县境内规划的地面工业发展园区,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地全额纳税的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寿阳县招商引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三条:凡县内煤炭企业独资或引资新办地面工业企业入园者,除享受寿阳县煤炭企业新办地面项目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入园优惠政策。

二、 建设用地政策

第四条:凡入园企业、项目征用土地者,依照国家土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政策要求的最低限收费。

项目征用土地投资强度要求100万元/亩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可适度降低)。

投资额超过2亿元,且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五条:凡要求以土地入股的大型、高科技项目企业(凡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须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委员会认定证书),经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土地以股权形式与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三、 审批政策

第六条:凡入园企业、项目,涉及的审批内容,需县级审批项目,项目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按园区确定的程序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县级以上审批的项目,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入园企业、项目单位配合,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园区管理委员会要为企业、项目搞好服务。

四、 收费政策

第七条:入园企业、项目,自项目筹建之日起,按政策应缴纳的行政性收费,县级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按应缴额的25%缴纳;县级政府无权减免的,按规定费率缴纳。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代为收取,严禁各收费单位入园进企收取费用,确保项目建设单位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其他

第八条:园区要达到“五通一平(水、电、路、电话、有线通,地面平整)”。

第九条:本政策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政策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