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5年12月22日 00:00:00tz22浏览量:364次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在灵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灵石兴业的投资者。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方向

投资者可依法在本县行政辖区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行业、参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鼓励投资者兴办以下项目:

1、旅游产业开发。

2、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利用。

3、机械、冶金、能源(煤矿除外)、建筑建材、食品加工、化工、高新技术等产业。

4、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5、出口产品开发与扩能。

6、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7、交通、城镇基础设施。

8、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新区建设和改造项目。

9、建设各类市场和商贸流通项目。

第四条 土地优惠

1、凡在本县境内兴办企业的投资者使用土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办理征购或占用手续,办理占用手续的,土地补偿费可分年度支付村集体组织。

3、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在其土地使用有效期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转让、租赁、抵押、赠予和继承,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经批准: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出让金留县部分的50%返还企业;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出让金留县部分的80%返还企业;3亿元以上的项目,出让金留县部分的全部返还企业。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在使用期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

(2)开发利用滩涂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3)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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