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2015年12月22日 00:00:00tz18浏览量:207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住底线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全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着力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15 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 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三、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四、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形式

(一)加强“参保”“参合”资助。每年9-12 月份,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期,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助,确保其全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备案。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合”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二)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也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三)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0 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四)巩固大病关怀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 元。

(五)探索其他形式的救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经办,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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